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部门决算及有关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35号),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省级土地、矿产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审批市县级土地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省级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完善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收储、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府收购收回、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和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省级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负责管理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统一管理全省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政策研究,提供全省矿产资源数据。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和监管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及成果管理,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家出资的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管理工作;依法审查报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2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电子政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厅年鉴史志的编辑与研究。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协调厅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国土资源政策的研究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处。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全省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等政策措施。
(五)财务审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相关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财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与财务监督工作;承担部门预决算、会计核算、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拟订有关预算、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所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各类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六)项目管理处。
综合平衡、汇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全省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境外购置矿权及勘查开发等各类国土资源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统一受理和审查项目概(预)算,提出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总体方案;统一管理项目资金,并按项目进度拨付;负责项目资金的决算;制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耕地保护处。
拟订全省耕地保护、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政策和办法;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和复垦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八)土地开发整理处。
负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监督管理;承办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审查报批并编制落实年度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及其成果评审和项目竣工验收;负责编制、上报并组织落实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实施方案,核准一般项目实施方案;拟订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九)地籍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籍、土地确权、登记和权属管理办法;承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项目勘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全省土地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规范、监管土地调查、登记中介组织和行为。
(十)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实施并完善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核准农垦、森工系统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地方案;承担应由省级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十一)土地划界处。
拟订土地划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管理办法;承办中、省直单位和部队所属农、林、牧、渔、苇场的土地确权划界、落界、登记工作;负责中、省直、部队所属单位、跨市(行署)区域之间和省内其他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指导各市、县土地确权划界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省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地质勘查处。
组织实施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省政府安排的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监督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及国家出资的对外合作地质勘查项目;依法管理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成果;按规定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等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规划矿区,划定省级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四)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实施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依法管理矿业权评估;负责地质资源汇交及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的监督管理;承办新发现矿种的申请事项;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政策研究。
(十五)地质环境处。
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审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和农业地质及地热资源勘查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地质环境项目审核与监管工作,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监测及矿泉水鉴定。
(十六)执法监察审理处。
拟订执法监察及案件查处规定;负责厅立案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全省重大案件的审理工作;组织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专项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受理和督促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等违法线索的调查处理;负责执法监察工作情况综合、统计。
(十七)土地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土地规划执行情况、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市(地)、县(市)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十八)矿产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执行情况、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矿产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市(地)、县(市)查处矿产违法案件。
(十九)信访工作处。
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承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负责组织信访形势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省信访联席会议土地征用问题专项工作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系统内信访工作。
(二十)人事科教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市(地)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处级干部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系统教育培训;负责国土资源科级管理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人员编制情况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部门决算的编报范围包括厅本级及所属家1行政单位、16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7家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2015年部门决算人员构成情况是:在职人员编制人数1225人,年末实有人数1558人,其中:在职人员1072人、离休人员23人、退休人员463人。
四、决算编报范围
按照决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决算编制原则,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部门决算的编制范围包括以下35家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其中:
(一)行政单位2家:省国土资源厅本级、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
(二)事业单位17家: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省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学校、省土地勘测利用技术中心、省统一征地工作站、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下设:哈尔滨分站、齐齐哈尔分站、牡丹江分站、佳木斯分站、五大连池分站)、省地质博物馆、省国土资源新闻宣传中心、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省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铁路局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铁路国土资源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齐齐哈尔铁路国土资源分局、省国土资源厅佳木斯铁路国土资源分局、省国土资源厅牡丹江铁路国土资源分局。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6家: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齐齐哈尔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北安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九三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绥化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建三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岭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红兴隆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牡丹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直属佳南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合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松花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牡丹江分局、省国土资源厅驻友谊国土资源局。
第二部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1.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下载
2. 收入决算表 下载
3. 支出决算表 下载
4.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下载
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下载
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下载
7.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下载
8.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下载
第三部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5年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一)2015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情况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总收入45784.10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39541.34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6078.61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164.16万元。本年收入如下:
1、政拨款收入决算数35875.33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3100万元,主要是用于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住房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等支出增加。
2、经营收入决算数660.87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减少713.46万元,主要是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监测等经营业务收入减少。
3、其他收入决算数3005.14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减少1509.17万元,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安排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减少。
(二)2015年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支出情况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总支出45784.10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39924.03万元,结余分配794.96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5064.11万元。本年支出按支出按功能分类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决算数297.6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297.6万元,主要是用于目标奖和招商引资的支出。
2、教育支出(类)决算数692.18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99.91万元,主要2015年集中调整人员工资增加用于国土资源教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决算数2062.70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736.27万元,主要是2015年集中调整人员工资增加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决算数750.95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89.44万元,主要是2015年集中调整人员工资增加行政单位医疗、事业单位医疗,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5、城乡社区支出(类)决算数15348.10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减少485.53万元,主要是较上年减少用于国土资源土地整理的支出。
6、农林水支出(类)决算数8.41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减少63.35万元,主要是较上年减少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安排的支出。
7、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决算数12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12万元,主要是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的支出。
8、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决算数18734.22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2798.07万元,主要是用于国土资源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的支出较上年增加。
9、住房保障支出(类)决算数2017.87万元,较2014年决算数增加408.48万元,主要是2015年集中调整人员工资增加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的支出。
二、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0580.39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情况如下: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物(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决算数189.12万元。
(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招商引资(项):决算数108.48万元。
(三)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其他进修及培训(项):决算数692.06万元。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决算数2062.70万元。
(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决算数419.77万元。
(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决算数212.36万元。
(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决算数118.81万元。
(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安全生产监管(款)其他安全生产监管支出(项):决算数12万元。
(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决算数5522.51万元。
(九)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决算数396.32万元。
(十)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规划及管理(项)决算数9.52万元。
(十一)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项)决算数192万元。
(十二)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项)决算数794.93万元。
(十三)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项)决算数1912.93万元。
(十四)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项):决算数532.13万元。
(十五)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项):决算数821.48万元。
(十六)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决算数3338.69万元。
(十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决算数1226.70万元。
(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决算数683.19万元。
(十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决算数1120.60万元。
(二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决算数214.09万元。
三、2015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176.93万元,本年收入15294.98万元,本年支出15318.81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53.10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情况如下:
(一)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土地出让业务支出(项):本年收入7.96万元,本年支出7.96万元。
(二)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本年收入9274.32万元,本年支出9274.32万元。
(三)城乡社区支出(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项):年初结转和结余176.93万元,本年收入493.35万元,本年支出517.18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53.10万元。
(四)城乡社区支出(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项):本年收入2791.27万元,本年支出2791.27万元。
(五)城乡社区支出(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土地整理支出(项):本年收入1022.23万元,本年支出1022.23万元。
(六)城乡社区支出(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本年收入1697.45万元,本年支出1697.45万元。
(七)农林水支出(类)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本年收入8.41万元,本年支出8.41万元。
四、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具体情况如下:
(一)“三公”经费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与预算数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83.7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数为零、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为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483.76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零。2015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430.3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数8.8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决算数为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421.44万元、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零。2015年实际支出比2015年预算减少53.45万元,减少11.04%。
(二)“三公”经费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与上年数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数430.3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数8.8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决算数为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421.44万元、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零。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数454.8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决算数13.4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决算数为零、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数429.70万元、公务接待费决算数11.71万元。2015年实际支出比2014年决算数减少24.53万元,减少5.39%。
2015年末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属2家行政单位、16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7家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共计116台。2015年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属2家行政单位、16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7家事业单位安排出国(境)团组 2个,累计6人次。
五、2015年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属2家行政单位、16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2015年行政经费支出1031.08万元。2014年行政经费支出1398.65万元,2015年较2014年减少367.57万元。主要是严格执行厉行勤俭节约规定,强化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的支出管理,减少了有关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属2家行政单位、16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7家事业单位的2015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469.7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11.8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379.7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378.1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属2家行政单位、16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7家事业单位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116台,其中:副部(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台、一般公务用车64台、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1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台、其他用车11台。
(四)绩效评价开展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属2家行政单位、16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7家事业单位的2015年决算中没有涉及民生和重点支出的项目,因此没有相应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五、教育支出(类):指政府教育事务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指政府在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八、城乡社区支出(类):指政府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九、农林水支出(类):指政府农林水事务支出。
十、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指用于资源勘探、制造业、建筑业、工业信息等方面支出。
十一、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指政府用于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
十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人大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招商引资(项):指用于招商引资、优化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其他进修及培训(项):指其他用于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方面的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未实行归口管理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十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二十、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土地出让业务支出(项):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
二十一、城乡社区支出(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城乡社区支出(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项):指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安排的用于耕地开发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城乡社区支出(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项):指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安排的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保护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城乡社区支出(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土地整理支出(项):指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安排的用于土地整理方面的支出。
二十五、城乡社区支出(类)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指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二十六、农林水支出(类)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指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新菜地开发建设其他方面的支出。
二十七、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安全生产监管(款)其他安全生产监管支出(项):指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支出。
二十八、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十九、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十、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规划及管理(项):指国土资源规划、研究、管理方面的支出。
三十一、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项):指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利用监测、耕地保护、土地分等定级、土地评估等方面的支出出。
三十二、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项):指国土资源行业业务管理经费支出,包括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宣传、内部审计、财务解读,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三十三、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项):指用于地质、矿产、地质环境调查、勘查与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三十四、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项):指用于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等开发、利用、监测、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三十五、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项):指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规定用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
三十六、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三十七、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指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三十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十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四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四十一、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四十二、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十三、公务用车运行费:反映公务用车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附件:收入支出决算总表.xlsx
附件:收入决算表.xlsx
附件:支出决算表.xlsx
附件: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xlsx
附件: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xlsx
附件: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xlsx
附件: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xlsx
附件: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xlsx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