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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5-000419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 2024-07-25 19:34:08
  •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发布《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黑自然资规〔2024〕4号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发布《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7-25 19:34 来源: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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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及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评估,现重新印发《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试行办法》,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23日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

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

改革的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以“多规合一”为基础的建设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一)办理层级和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按照建设项目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含大兴安岭地区的加格达奇区、呼中区、新林区、松岭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自然资源部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1.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单位向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由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对《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2号)确定的省管部分用地预审权限委托实施的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绥芬河市,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向受委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受委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受委托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审核后直接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权限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市(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用地预审与选址后,由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用地预审权限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用地预审与选址后直接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跨市(地)、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受理并通过用地预审后,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通过用地预审与选址后,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6.用地预审权限在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的建设项目

在农垦、森工系统改革过渡期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或各分局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并转交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或各相关分局,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或各分局通过用地预审后,由项目所在地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其他情形证书的核发

1.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按照办理层级和权限由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需重新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

已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建设单位变更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未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需重新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标注变更内容,证书有效期延续原证书到期时间。

(三)证书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证书发放要求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地规划许可有关证书技术参数的通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印制。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 位,前6 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0 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 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及附件、附图应加盖本部门公章。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到省自然资源厅领取新版“一书三证”许可证书。

各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用地规划许可证书时,应同时生成电子证照,实现线上推送、共享证照信息,提高审批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四、推进测绘成果共享、多验合一

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土地测绘工作合并办理,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规划、土地、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测绘工作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多测合一”模式,力争实现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各测绘一次。

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和申请表单进行梳理完善,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信息共享,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支持各地探索通过互联网、手机APP 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主动对接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第一阶段及时进行更新调整。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且涉及的相关工作不可突破本办法规定范围。

(二)各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行业内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探索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度。

(三)各行政许可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公示,并在办理完成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办理情况(涉密项目及涉密信息除外)。

(四)哈尔滨新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应按照省政府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需要哈尔滨市、黑河市委托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请以上两市尽快履行委托手续。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用地预审权限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的情形)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告;

3.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5.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及其他相关图件;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8.国家或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核实该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文件,如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说明该项目位于哪一类功能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及用地面积,并明确是否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同意。

附件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告;

3.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情况说明;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方案(选择性);

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选择性);

7.专家实地踏勘论证意见(选择性);

8.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节地评价意见(选择性)。

附件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用地预审权限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5. 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方案(选择性);

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选择性);

7.专家实地踏勘论证意见(选择性);

8.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节地评价意见(选择性)。

附件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无需办理用地预审需办理选址)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表;

2.符合规划审批要求且能够反映拟建项目用地位置及周围空间关系的现状地形图,市政管线工程还应当提供拟建工程示意图。

附件5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材料清单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建设项目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内自行获取)。

责任编辑:技术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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