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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4-001169
  • 2024-04-28 02:42:52
  • 关于活化土地市场提高管理质效服务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黑自然资规〔2024〕1号

关于活化土地市场提高管理质效服务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4-04-28 14:42 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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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活化土地市场,提高管理质效,保障产业项目用地,保障高品质住宅建设用地,服务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活化土地市场,保障产业项目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创新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活化土地市场

1.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出让价格不低于工业用地成本价。

2.实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租金标准不低于工业用地成本租金。

3.实行先租后让土地供应制度。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价格和租金标准,分别不低于工业用地成本价和成本租金。

4.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积极为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供应土地。企业直接租用标准厂房,减少其用地成本。

(二)运用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活化土地市场

5.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6.对列入我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且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三)盘活低效存量用地,活化土地市场

7.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8.原划拨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补办出让手续,可以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9.鼓励利用原有划拨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改造为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型制造、康养旅游、养老托育、文化娱乐等现代服务产业用地,符合过渡期土地政策的,过渡期后,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的60%收取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出让;不符合过渡期土地政策的,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的60%收取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出让。

完善城市配套,保障高品质住宅建设用地,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完善城市配套,综合考虑高品质住宅功能要求

10.提高图书馆、公园广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大型商场、等商业服务设施公交站等交通设施等城市配套水平,优化优质教育资源医疗资源配置,为高品质住宅建设奠定基础。

11.低容积率、高绿化率、采光好为高品质住宅的基本目标。综合考虑人车分流、车位配建、电车充电快递存放休憩健身等功能要求保障高品质住宅建设用地。

(二)鼓励开发地下空间,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2.房地产开发用地,在核收地下空间土地出让价款时,地下第一层出让价款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20%核定,地下第二层出让价款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5%核定,地下第三层出让价款按同地段地上一层相对应用途评估地价的10%核定。

13.对单独使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商业、办公,或工

业、物流仓储等项目可参照第12条执行。

三、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质效,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建立企业包联制度,为企业解忧纾困

14.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企业包联制度,对企业上门服务,了解企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指导,落实惠企政策,实实在在为企业解忧纾困。

(二)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为企业减压减负

15.企业用地前,负责规划选址、土地转征、规划条件确定、土地供应、规划许可的内设部门要提前介入,进行会商,协调一致,再按程序分别实施,使用地审批更高效,资源供给更精准,服务保障更优质。

16.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为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鼓励各地探索并制定政策,为企业保驾护航

17.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供地时同步核发规划许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交地即交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分期分区规划核实。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责任编辑:技术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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