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过期矿业权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矿业权管理制度,推进过期矿业权常态化清理工作,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水平,推动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工作内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过期矿业权清理处置
目前省厅已完成省级登记的过期矿业权分类整理。鉴于矿业权过期数量大、过期原因复杂,为合理维护矿业权人利益,现由各地安排矿业权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过期矿业权人(过期矿业权清单见附件1)发放《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详见附件2),通知其尽快按要求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过程中应通知矿业权人正确填写签收回执(详见附件3)。
对于矿业权人已履行法定义务、具备继续开展勘查开发工作能力,且申请范围不涉及各类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的矿业权,延续申请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规定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予以办理登记。对于矿业权人收到《通知书》(或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未按要求提交有效申请、6个月内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未完成延续的过期矿业权,矿业权证将予以公告注销。注销的矿业权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生态修复法定义务。
二、严格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管理
为维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性,矿业权人应提前准备材料申请办理延续、保留等登记手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省自然资源厅门户将在网站发布公告,滚动提醒矿业权人及时按规定申请办理延续、保留等登记。
矿业权人最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交有效申请,申请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规定要求。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有效申请,矿业权许可证自届满之日起自行废止。矿业权证废止后,省自然资源厅将定期予以公告注销。
三、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为确保过期矿业权清理处置与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管理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以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一是要高度重视,协调推进。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思想一致、步调一致,高度重视过期矿业权清理处置工作,在本通知下发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步骤和措施,扎实抓好具体落实。在日常监管中,要以最严格的管理措施维护矿业权有效性,全面落实废止、注销等法律规定,让矿业权人真正认识到矿权证时效的刚性约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逐步形成我省良好的矿业权管理局面。
二是要积极服务,提高效率。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于拟申请办理延续、保留登记手续的矿业权人,矿业权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其对接,帮助指导矿业权人做好组卷申报,协助申请范围核查等工作,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三是要把握标准,同步清理。为全面遏制“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等问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限内过期矿业权可以一并按照上述处理方式及标准,在确保履行矿山修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对于清理出的经论证具有开发价值的资源潜力区块,应当重新组织出让或纳入财政项目勘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限期延续过期矿业权清单
2.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通知书
3.签收回执单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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