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和服务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原则】为提高自然资源政务公开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业务管理数字化、精细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促进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充分释放“放管服”红利,使社会公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局)室、厅直属事业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在提供各项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自然资源领域信息(数据)的活动。
第三条 【平台载体】省厅门户网站(含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下同)是信息和服务公开的主要平台,聚焦法定公开内容,提供便多便民利民服务,使之成为发布自然资源政策、主动发声的重要载体,成为社会公众便捷、全面获取自然资源信息和服务的权威渠道,成为省厅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四条 【公开范畴】按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厅内部事务性和过程性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外,均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各处(局)室、厅直属事业单位不能确定信息是否涉密的,应报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二章 职能责任
第五条 【组织机构】成立省厅信息和服务公开领导小组,常务副厅长任组长,厅机关各处(局)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由厅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厅数据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
第六条 【公开办职责】制定管理办法、工作规则,完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对重要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对各部门各单位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考核和通报,组织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协调组织信息公开相关会议、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择选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部门责任】厅机关各处(局)室、厅直属事业单位是信息和服务公开具体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管理、谁制作谁审核”的原则,依法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制作或最初获取的工作信息,提供服务;严把时效关,确保及时公开不延误;严把质量关,确保信息准确无错误;严把效能关,确保信息详实有内容;严把政策关,确保信息权威不误导;及时向公开办提出需要公开事项的需求,由公开办统一调整完善补充公开事项;根据业务职责承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具体工作;定期统计、总结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
各部门各单位由一名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拟公开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
第八条 【技术支撑】数据中心承担厅信息公开办日常管理工作职责。负责省厅门户网站公开内容的编辑上传并登记,网站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和舆情监测;通过技术手段,监测监督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文字准确性,定期提醒预警;配合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收、传递等工作;综合统计厅信息和服务公开数据。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目录管理】公开办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根据省厅行政管理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制作《省自然资源厅基本公开目录》(详见附件1),定期调整更新。厅机关各处(局)室、厅直属事业单位按照《目录》分工,细化具体措施,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流程,确保应公开尽公开、需公开必公开。
第十条 【时限要求】原则上所有主动公开信息即形成即发布,最晚不得超过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布,法律、法规对信息的主动公开期限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 【发布审查】厅机关各处(局)室、厅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政治、政策、文字关。已通过正式文件签批、完成行政审批的信息,制作部门、单位填写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单(详见附件2),交数据中心直接发布;其他信息,填写网站信息公开发布单,由公开办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签,重大事项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交数据中心发布。
第十二条 【专栏专管】厅门户网站中每一个子栏目、每一条信息分别对应一个主办处室(单位),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应有管家意识,认真浏览网站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发布、更新等情况,管好自家门面。
第十三条 【规范发布】厅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要确保格式准确,便于公众复制、打印、下载,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印章,不得带有红头和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
第四章 监督问效
第十四条 【主动纠错】厅机关各处(局)室、厅直属事业单位应保证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发现错漏之处,或是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已失效的信息、数据,应及时通知数据中心进行更新、清理或标注,避免造成社会公众误解。
第十五条 【监测预警】数据中心每月开展一次网站信息公开数据监测,发现信息更新不及时、与群众互动不到位、有应公开未公开事项等问题,及时提醒改正。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公开办不定期组织第三方对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公开情况、厅门户网站公开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结合日常监测和社会监督情况,每季度公开通报一次情况,年终的评价结果纳入厅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追责问责】厅机关各处(局)室、厅直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厅信息和服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公开情况,对不重视、不主动、不部署、不作为的进行督办、约谈或通报批评。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后果或被省委、省政府点名批评、检查扣分的,追究相应责任。造成失密、泄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开办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 公开目录.xls
附件:附件2 信息公开发布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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