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最新专题 >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专栏 > 新闻动态

农村用地,红线、处罚需明白!

日期:2024-12-05 15:14 来源:执法局
【字体:

(摘用部分内容)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2024年12月04日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面临什么处罚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

二、违法占地处罚标准

2021年9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耕地开垦费:耕地每平方米14元,基本农田每平方米24元)

三、哪些非法破坏耕地行为构成犯罪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这些行为构成犯罪,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非法占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控塘养鱼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五、无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

农村有不少多年建成的小厂子,一直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有的占用时属于耕地,但在年度变更调查或“三调”中,被调查为建设用地。有人认为,既然是建设用地,尤其“三调”都认定为建设用地了,就不属于耕地,翻建厂房应该没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土地年度变更调查和最新的“三调”,是现状调查。也就是说,调查时如果某宗土地上有建筑物,地面也硬化了,就调查为建设用地(设施农业项目和临时用地等除外)。土地现状调查认定的建设用地,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经依法审批的,一种是未经依法审批的。未经依法审批,就是没有办理过农地征转手续,更没有办理过确权登记,这种情形在土地调查中称为无权源建设用地,实际上就是违法用地。

责任编辑:技术保障中心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邮政编码:150030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63号 登记备案号:黑ICP备06001257号

技术运维电话:0451-55603986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6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38    邮政编码:150030

备案序号:黑ICP备06001257号

黑公网安备 23000037001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