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 > 政策解读

  • 2021-09-24 08:51:00
  • 关于对《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关于对《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日期:2021-09-24 08:51 来源:空间生态修复处
【字体:

  《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于2021916日印发施行,为便于《实施意见》精神贯彻落实,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我省出台的《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东北地区全面振兴意见的函》的实际举措,通过政策激励,吸引社会各方投入,探索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重点解决各级财政投入不足,市场化机制不够健全等实际问题,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统筹考虑了矿山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方面需求,明确了一系列激励政策,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
  
第一,在突出规划引领拓宽实施路径方面。明确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待修复矿山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内容,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化国土利用格局,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实施意见》提出,鼓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为指导,探索建立矿山修复生态产品库,优先将市场化修复矿山产生的生态产品入库、交易。对纳入省级项目库,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给予相关指标一事一议支持。

  第二,在支持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方面。明确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赋予矿山生态修复投资主体后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按土地的不同用途确定使用年限。《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第三,在建立差别化土地供应机制方面。明确灵活确定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后产生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一是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社会投资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修复面积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产品开发等相关产业。拟建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修复主体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修复后的土地使用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修复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二是矿山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将经营权依法赋予生态保护修复主体。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围绕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创新使用方式,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灵活确定生态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格。

  第四,在切实盘活矿山存量建设用地方面。明确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或建设用地指标优先进行交易或流转。一是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市(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并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入库后,可优先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二是将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和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满足矿山企业及县域自用后,优先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及园地、林地、草地、湿地和其他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第五,在鼓励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方面。鼓励将历史遗留矿山的遗留废弃土石料和新产生部分土石料进行综合利用。《实施意见》规定,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进行回收,回收的土石料优先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以上为《实施意见》的简要解读。

责任编辑:技术保障中心

【打印本文】 【关闭】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单位: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邮政编码:150030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63号 登记备案号:黑ICP备06001257号

技术运维电话:0451-55603986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6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38    邮政编码:150030

备案序号:黑ICP备06001257号

黑公网安备 23000037001

智能问答机器人 hi! 我是智小龙
微信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