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0日)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20年8月17日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施行。为便于《意见》精神贯彻落实,现就《意见》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就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文件的出台,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迫切需要;二是立足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解决矿产资源管理多年来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总结提炼,上升到制度层面,为规范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政策支持;三是先行先试,为《矿产资源法》重新修订积累重要实践经验,实现矿政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为贯彻落实7号文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在借鉴浙江等有关省(区)先进经验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意见》并下发施行。
二、《意见》主要内容解读
《意见》主要内容分九个部分。
一是加强规划管控,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作用,科学合理配置矿业权,优先保障生态安全。
二是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并未废止,但是今后在矿业权出让中,不再按勘查风险划分出让方式,必须严格执行部7号文的规定,“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特别强调的是,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对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第一,同类矿产;第二,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第三,向同一主体出让。也就是说,有的虽然是同类矿产,但不能满足其他条件,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关于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协议出让范围。是指垂直平面投影范围,水平方向不得超出已设采矿权的拐点坐标范围。“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无需征求政府意见。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协议出让矿业权时,征求地方政府意见是前提条件,地方政府不同意协议出让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实行合同管理,矿业权新立及延续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约定相关事项。此外,为保持我省整合政策的连续性,对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含黑煤整治办发〔2020〕7号文件批准的167处矿井),可比照部“7号文”有关情况说明的精神,按整合方案批复时政策、方式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是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同级管理。《意见》指出,同一矿种由同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登记工作,即是按矿种来划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出让登记权限,而不再按勘查面积、勘查投资额度或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来划分权限。因此,《意见》明确了省、市(地)、县(市)三级审批矿种权限,同时明确了变更主矿种的按照变更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四是调整探矿权期限。在延续时间节点上,原则上2020年5月1日(不含)前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按照老办法操作,变更(延续)2年;5月1日(含)后批准的,按照新办法执行,签订出让合同(延续),核减面积后变更(延续)5年。本着方便相对人的原则,5月1日前接件或受理,但在5月1日后批准的,可以由申请人在老办法和新办法之间做出选择。在探矿权延续缩减勘查面积方面,一是首设面积,是指7号文下发前的证载面积,而非探矿权首次新立时的面积;二是缩减面积,以下2种情形可不缩减面积:第一,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探矿权范围可以不缩减,且采矿权人与探矿权人是同一主体;第二,特殊海域的油气探矿权延续时,有效期为5年,不缩减面积。三是面积抵扣,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或者无法转为采矿权的,可抵扣缩减部分的面积。
五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净矿”出让,主要思路是通过依法依规避让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同步办理用林、用草、用地、用海方面手续以及相关部门联合会商,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主要涉及3方面工作:一是在拟定出让范围时,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含林草部门)要对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等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及草原保护区、用海禁止限制区域和矿业权重叠等情况进行核实,处理好空间避让问题,并对勘查开采用林、用草、用地、用海可行性进行内部会商;二是拟定出让范围后,制定出让方案前,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交流对接,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建立会商工作机制,避免出现矿业权出让登记后相关部门无法办理后续行政审批手续等情形;三是矿业权出让交易确定受让主体后,签订出让合同前,由受让人申请向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含林草部门)同步办理用林、用草、用地、用海手续。
六是规范“工程采矿”管理。主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自用外的砂石土矿产,统一交由当地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另一种是开采或工程施工时,同步采出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不得自行对外销售,统一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对外销售,销售收益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七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调整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结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八是明确评审备案权限和范围。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备案范围及权限、市场服务体系做出相关规定。
九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明确了已有的财政出资探矿权、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项目所在地政府、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区块选取、市县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申办条件。需要说明的是,部7号文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中央和地方财政全额出资项目的探矿权在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应注销,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三、《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
《意见》以自然资源部“7号文”和“说明材料”为依据,以我省实际情况为基础,研究了浙江、吉林、湖北、云南、广西等省(区)已出台文件或征求意见稿,参照了相关做法。征求意见稿成型后,先后两轮征求了省自然资源厅机关相关处(局)的意见,其后致函全省13市(地)及所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又先后在厅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告征求修改意见和有关公平竞争意见。共收到45条意见建议(有关公平竞争公告未收到异议反馈),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研究后,调整完善了征求意见稿。其后,致函自然资源部矿权司、矿保司、地勘司征求意见,矿权司以自然资矿业权函〔2020〕55号反馈了6条修改建议,此后省自然资源厅5次召开专题会议,对“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体例、格式等反复研究、调整完善,形成了此《意见》。
以上为《意见》的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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