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统筹抓好“硬投资”和“软建设”,为打造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建强国家重型装备制造基地、打造国家能源和原材料基地等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提供有力支撑,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就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化建设用地报批,保障项目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
(一)强化规划保障,奠定建设用地审批基础
1.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尚未批复的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经审批机关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可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对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符合规定的,可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从规划上保障项目用地。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线性基础设施穿越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的,附省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
(二)搞好林地管理边界确认,明确国土空间地类管理属性
2.自然资源部门要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和地类唯一性,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统一底版,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合理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三)开展联合选址选线,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3.做实做细做优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与发改、交通、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共享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提前介入为项目选址选线提供支撑性、基础性服务;完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联合选址选线制度,提升项目选址选线稳定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深化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内容研究,通过提高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水平,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四)优化用地计划指标配置,增强要素精准保障能力
4.优先保障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全力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配套工程的用地需求,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和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纳入重点项目清单的采矿项目用地,使用以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的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予以保障;另外,可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问题。
(五)简化用地预审审查,提高预审工作效率
5.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几类用地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露天煤矿接续用地;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6.简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
(六)优化建设用地转征审批,提高转征审查审批质效
7.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为单位地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8.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再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总面积超出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以及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重新预审,建设单位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对用地变化情况的必要性、合理性作出说明,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把关。
9.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可分别报批。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原则上应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且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主体工程已批准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二、降低用地成本,保障项目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
(一)运用土地划拨供应政策,减少工程项目投入
10.对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11.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二)创新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减少企业前期投入
12.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根据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内,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
13.实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对工业用地实行租赁,根据不同的产业类型和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租金标准,让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14.实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供应制度。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15.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积极为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供应土地。企业直接租用标准厂房,减少其用地成本。
(三)运用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16.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17.对列入我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且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四)支持新产业用地,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18.优先安排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用地。对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战略任务,发展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生成新质生产力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三、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实行精细化管理,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
(一)强化耕地保护,为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19.严格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按照《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市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各级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票否决、终身追责的耕地保护责任制度。
20.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将以往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扩展到各类占用耕地均要落实占补平衡,即各类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造林种树等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坚持节约集约,提升资源对经济发展的承载能力
21.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审批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不得向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供应土地。
22.严格土地使用标准管理。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要求,不得超标准设计和批准用地。扩建工程项目需申请新用地的,应当将原有和申请新用地面积一并纳入标准审核。
23.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国家和省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依据。
(三)严厉惩处违法用地行为,维护自然资源良好秩序
24.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遥感监测、执法巡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核查,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
25.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地要按照执法工作硬起来、严起来、长出“牙齿”的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属地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严厉查处。
26.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在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依法及时移送;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质效,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龙江实践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为企业解忧纾困
27.要深刻领会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联络员制度,确定联络员,对企业上门服务,了解企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指导,落实惠企政策,实实在在为企业解忧纾困。
(二)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为企业减压减负
28.企业用地前,负责规划选址、土地转征、规划条件确定、土地供应、规划许可的内设部门要提前介入,进行会商,协调一致,再按程序分别实施,使用地审批更高效,资源供给更精准,服务保障更优质。
29.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为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鼓励各地探索并制定政策,为企业保驾护航
30.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对市政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供地时同步核发规划许可。探索以出让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并核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1.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交地即交证。探索企业在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同时,为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32.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分期分区规划核实。探索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完成宗地内公共设施建设等前提下,用地单位可申请分期或分区域进行规划核实。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如本文件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或各部委等上级机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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