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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6916951/2023-003300
  • 2022-12-19 05:21:00
  • 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 黑自然资规〔2022〕2号

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试行)

日期:2022-12-19 17:21 来源:所有者权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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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的决策部署,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资产处置的总体要求

依法处置国有企事业单位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有利于盘活和显化存量土地资产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总的原则是: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改革。

二、处置方式

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原有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在改制过程中,可区分情况,采取保留划拨、作价出资(入股)、出让、租赁方式予以处置: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留划拨。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原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制后的新设企业,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家对企业出资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情形:

1.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具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制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

3.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国有单位改革情形。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租赁。鼓励企业优先采取出让、租赁的方式有偿使用。

土地使用权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改制单位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补办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后,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处置:一是拟处置土地未列入批准的资产处置范畴的;二是土地权属不清晰,不能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且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三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共有土地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已抵押的土地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等权属存在争议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处置的其他情形。

三、处置程序

(一)拟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的,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并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二)拟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向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的改制方案中,应明确土地的处置方式,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提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制方案前,需征求省自然资源厅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处置手续:

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申请核准。改制单位依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向申请单位核发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

2.土地资产评估和编制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改制单位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对拟处置土地资产进行评估,并通过国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进行报告备案。改制单位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初审。改制单位向拟处置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初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4.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改制单位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向申请单位核发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批复文件。

5.办理国家资本金(股本金)转增。改制单位持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国家资本金(股本金)转增手续。

6.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改制单位办理完国有资本金(股本金)转增手续后,将公司资产即资本金变更登记情况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到拟处置土地资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

(三)拟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到属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协议出让、租赁程序办理用地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情形除外。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切实行使管理职责,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改制后土地使用权人要依法依规利用土地,加强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高效盘活利用土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2.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技术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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