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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7-09 19:10 来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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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友谊国土资源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的意见》(黑政办规〔20182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省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79日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5)、《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的意见》(黑政办规〔20182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作为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走出振兴发展新路子作出贡献,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开内容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财政涉农资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都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实行主动公开目录清单管理,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程公开、全程留痕。 

  (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信息。公开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内容;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法人、建设期,批准文件名称、文号、批准事项、有效期等内容。(责任处室:规划处) 

  2.项目征收土地信息。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征收土地所办理的手续及结果信息,主要公开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内容。(责任处室:耕保处) 

  (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各市、县土地供应计划信息,主要公开土地供应总量、供应结构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土地出让公告信息,主要公开出让方式、宗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出让年限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土地成交公示信息,主要公开受让单位、交易价格等内容;公开各市、县土地供应结果信息,主要公开土地坐落、面积、土地用途、供应方式等内容。(责任处室:利用处)
  4.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省级及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项目信息,主要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出让方式、获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法、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等内容;公开省级及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公示信息,主要公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成交时间、成交地点、中标或者竞得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及缴纳时间等内容;公开省级及各市、县申请在先探矿权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登记信息,主要公开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内容;公开省级及各市、县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确认公示信息,主要公开受让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等内容;公开省级及各市、县转让矿业权公示信息,主要公开转让人名称、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资源储量情况、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内容。(责任处室:矿管处) 

  (三)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 

  5.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年度下达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任务和投资计划文件,主要公开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承担单位、建设规模、预算投资等内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阶段信息由市、县负责公开。(责任处室:项目处、整理处) 

  (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6.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应急信息。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加强与气象等部门联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生重大地质灾害后,及时发布灾情、发生原因、灾害应急救援等信息。(责任处室:环境处) 

  (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 

  7.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双公示”填报系统统一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责任处室:规划处、矿管处、整理处、环境处、土地执法处、矿产执法处) 

  三、公开主体
  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权限负责公开本级批准、实施、制作的重点领域信息。厅机关各处(室)和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承担起工作职责,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
  
四、公开渠道
  坚持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相结合,依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黑龙江)、信用中国(黑龙江)等信息平台,积极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  

  五、公开时效
  国土资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据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要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涉及招标的相关信息,按照电子招标投标有关数据规范要求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收到起12小时内公开;采用电子邮件、电子介质、传真、纸质文本等形式提交或者直接录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自核验确认起1个工作日内公开(核验确认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矿业权出让信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公开项目信息,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成交公示信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确认的,应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公开相关信息;申请在先探矿权转让、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登记的以及转让矿业权确认公示的,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后,同时公开相关信息。 

  (四)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年度下达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任务和投资计划文件印发后一周内予以公开。 

  (五)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应急信息。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灾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六)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国土资源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厅机关各处(室)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其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要进一步细化信息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公开所负责的政府信息,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实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导检查。省厅各责任处(室)要加强对市、县国土资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切实解决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公开责任不落实、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时效不及时、公开渠道不适用等问题,确保国土资源重点领域信息应公开尽公开。省厅将定期对各单位负责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确保工作有部署、有落实,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适当公开。 

  (三)做好考核评估。省厅已将国土资源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市(地、总局)国土资源局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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