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国土资源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在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厅机关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建立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处室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处长(主任)审查,重要政府信息报分管厅长审查同意;
(二)厅机关产生的正式公文等政府信息,由厅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厅长审核同意。
第九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
第十条 对国土资源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难以确定的,要填写《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属于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在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等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国土资源政府信息中如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执行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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