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黑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保障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黑龙江省境内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黑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服务管理、面向社会的原则。
第四条: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五条:国土资源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属事业单位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项目(数字国土项目)应报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地(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计划、方案要报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是省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并负责对地(市)级、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数字国土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八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数据库应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由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建设,已建和正在建设的数据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复审并备案。
第九条:省、地(市)两级国土资源广域网通过政府办公网连接,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广域网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政府办公网或拨号方式连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局域网建设应按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的标准和平台,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组建,网络建设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由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建设,系统要统一平台、统一标准。
第十一条:地(市)级、县级国土资源办公自动化系统要统一平台、统一标准,按统一格式进行数据交换。
第十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互联网上注册网站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并报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发布信息需经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密委员会审查后上网发布。
第十三条:省、地(市)、县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条例》及公安部、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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