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公开事项部门协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公开事项是指: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对我厅无权或无法确认是否可以公开的重要文件,需与原发文机关进行协商,经原发文机关授权后,方可转发或公布,并使用公开发布的统一版本,不得自行改变文件内容及公文格式,同时要限制公开范围。
第四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送有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涉及省委、省政府其它部、委、办、局和各市地政府的信息,必须提前征得第三方同意,并履行征求意见手续。
第六条 对涉及相关业务工作的,厅保密审查部门应先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履行签批手续。
第七条 对已经发电机关解密并批准的涉密文件和信息,在公开时只允许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发文格式、发文字号等。
第八条 对决定公开的涉密文件和信息资料,应严格履行解密程序,办理解密手续。
第九条 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商登记制度,对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承办单位需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机关、单位负同志的审批意见,同时,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厅保密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5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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