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是否要办理用地手续?
自然资源讲堂 2024-02-22
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在乡(镇)村范围内进行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
宅基地主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成员,满足其居住需求用于建设的土地。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上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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