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借阅须知
日期:2018-03-13 09:42
来源:地质资料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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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须知。
二、任何单位、个人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借阅、摘录、复制已公开的地质资料。需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须持《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原件。
三、借阅程序:用户登记信息→提交借阅申请→查阅资料→摘录、复制登记→离馆
四、借阅纸质地质资料,阅者阅览前请先当面清点,否则资料归还时出现差错或丢失,由阅者负责。借出地质资料只限在本馆阅览室内阅读,请勿携出馆外。如阅者外出,须将资料存放在借阅台。阅览结束后,请将资料按原样整理,按序排放,交给工作人员当面清点,确认无误后,阅者方可离馆。
五、阅者应爱护地质资料,不得涂改、标注、损毁、散失。
六、阅览时不得自行复制或拍照。
七、摘录、复制后的地质资料需保管好,不得转让他人。
八、请保持室内安静与卫生,爱护公物,不要在纸质阅览室、电子阅览室等公共场所内吸烟,吃东西,大声喧哗。
九、如果有违反纪律者,将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停止阅览或通报所在单位建议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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